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凌介绍,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对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突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与任务的发展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健全、网络保护总体欠缺、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规范乏力、社会保护和政府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同时,云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也急需通过地方立法的持续完善得到固定和提升,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治引领及其规范作用。

“此次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旨在与新修订的上位法进行有效衔接、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张凌说。

修订后的《办法》共51条,内容上有了大幅度充实和完善。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权利及工作职责,将原“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充实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内容,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方面强化了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加强学生的作业、睡眠、手机、读物和体质等管理”的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诱未成年人向网络主播打赏,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修订后的《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按照由轻及重的等级区别,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措施,并增加了上位法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修订后的《条例》还新增加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突出了专门教育作用,明确了专门学校设置、专门教育开展以及从专门学校转回普通学校的适用条件,并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相关管理和帮教措施。(记者 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