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26〕437号

辽宁省教育厅:

  《关于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申请新增办学地址的函》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办学地址由“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A号”变更为“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A号,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辽东大街10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锦州医科大学医疗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