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各单位推荐、专家组评审、网上公示,确定“基于大数据的汽车生产数字化平台”等204个项目为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现予以公布。

工信厅信发函〔202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1〕14号)要求,经各单位推荐、专家组评审、网上公示,确定“基于大数据的汽车生产数字化平台”等204个项目为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现予以公布。


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应用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820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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