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日前,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法草案给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者敲响警钟,对“打是亲骂是爱”的错误观念进行纠正:家庭教育,不是关起门来一家一户的“私事”,而是被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的“国事”。“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办好家庭教育不仅事关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事关公共福祉。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然而,养育了孩子,自然就能成为好家长吗?并非如此。不论是“不写作业母慈子孝,一写作业鸡飞狗跳”的抱怨,还是将殴打虐待孩子作为教育手段,都暴露出“施教者”教育能力的缺失。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惩戒手段,简单、粗暴。面对犯了错误的孩子,应用言传身教、循循善诱等科学方式教育,不能抬手就打。然而,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亟须叫停。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也应包括“冷暴力”,对孩子采取恐吓、呵斥、讽刺、冷漠等方式,也会伤害孩子的幼小心灵。其实,世界上最疼爱孩子的,莫过于父母。所谓“打在儿身,疼在娘心”,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如果能有更有效的方式把孩子教育好,家长一定舍不得动手。反之,在家长不掌握科学教育理念、不具备科学教育能力,甚至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情绪的情况下,让他们采取合理的手段教育孩子,很难。

  办好家庭教育,“施教者”需要先受教育。江苏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迫切需要家庭教育服务。办好家庭教育,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开设“家长课堂”“家长学校”,做出了积极探索。如江苏省印发《关于加强与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组织1—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迫在眉睫,令人欣慰的是,一些高校开设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部分师范类院校设置家庭教育方向,2020年,上海还推出了“万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培训计划”。

  在立法管住家长“巴掌”的同时,我们还需认识到,“好孩子是夸出来的”也并不是万能灵药,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如同前不久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家庭教育也应被赋予科学合理的“惩戒权”。“溺子如杀子”,在孩子犯了错误时,适当适度的惩戒必不可少,如此,才能让孩子知敬畏、守规矩、懂进退。家庭教育立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不是袒护纵容“熊孩子”。孩子不能只在赞美声中长大,适宜的批评教育十分必要。这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宣传等方式,对家庭教育的“惩戒权”进行规范和引导,既划出红线底线,也挂上指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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