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科学院网站公布了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的新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在旧版基础上增加了“禁止行为”的章节,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院士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

  旧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于2014年9月29日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与旧版的五章26条相比,新版内容增加到六章33条,部分章节名称和内容有所调整。新版具体分为总则、科研活动行为规范、社会活动行为规范、增选工作行为规范、禁止行为和附则共六章。其中,“禁止行为”为新增章节。

></p><p>  附:</p><p ><strong>新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strong></p><p><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制订本规范。</p><p>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尊崇道德操守,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p><p>  第三条 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服务国家安全和国家决策作出贡献。</p><p>  第四条 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p><p>  第五条 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发扬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优良传统,弘扬追求真理的求实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敬业奉献、淡泊名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p><p>  第六条 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肩负起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责任,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育人精神,为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作出贡献。</p><p>  第七条 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p><p> <strong> 第二章 科研活动行为规范</strong></p><p>  第八条 树立科学的价值理念,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目标,以科学精神、科学文化为灵魂,追求卓越科学。</p><p>  第九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反对一切科研不端行为。</p><p>  第十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着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研团队。</p><p>  第十一条 积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积极回应学术质疑,勇于纠正学术错误。</p><p>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p><p>  第十三条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p><p>  第十四条 承担科研项目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p><p>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p><p> <strong> 第三章 社会活动行为规范</strong></p><p>  第十五条 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p><p>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p><p>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p><p>  第十八条 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p><p>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p><p><strong>  第四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strong></p><p>  第二十条 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把增选质量关。参加增选工作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p><p>  第二十一条 推荐候选人时,要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全面了解所推荐候选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情况,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推荐候选人、撰写推荐意见。</p><p>  第二十二条 评选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p><p>  第二十三条 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国家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p><p>  第二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对增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相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p><p>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p><p>  第二十六条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推荐权和选举权。</p><p><strong>  第五章 禁止行为</strong></p><p>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p><p>  第二十八条 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p><p>  第二十九条 禁止院士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院士增选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p><p>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与候选人交流增选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p><p>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p><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strong></p><p>  第三十二条 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p><p>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p></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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