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的议案总能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和舆论热点。

  每到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的议案总能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和舆论热点。今年两会,周洪宇共提交了23份议案,其中在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中,他建议应该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现在,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教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教师没有一定的惩戒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这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周洪宇表示。

  早在2017年初,山东省青岛市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在周洪宇看来,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履行的一种职业权利,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依法行使适当的惩戒措施使学生纠正错误,同时也能够消除家长的担忧。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邢台学院文学院教授、民盟邢台市委会副主委陈凤珍同样为教师惩戒权呼吁。她建议明确教育惩戒权,这样可以使学生少犯错误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一中学教师尤立增也认为:“在管理学生方面,教师需要一定的惩戒权。”他表示,教育是立国之本,教师是办好教育的重中之重,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损害。“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适度惩戒能够帮助孩子及时纠正错误,建立完整人格。就像一棵小树苗,适时适度进行修剪才能帮助它快速成长”。

  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从教育规律出发,创新学校治理机制,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可以维护教师的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周洪宇说。

  当然,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周洪宇建议,要明确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在哪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或形式,哪些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教育惩戒权不能过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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