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衡水桃城中学事件引发社会全面关注,社会的目光再次转向“校园安全”。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更是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提起校园安全问题,很多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校园欺凌”,一件件令人痛心的校园欺凌案件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近几个月,鹿道森与刘学洲事件再次将“校园欺凌”这个话题推上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一片向阳的当下,人们很...

  近日,衡水桃城中学事件引发社会全面关注,社会的目光再次转向“校园安全”。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更是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提起校园安全问题,很多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校园欺凌”,一件件令人痛心的校园欺凌案件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近几个月,鹿道森与刘学洲事件再次将“校园欺凌”这个话题推上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一片向阳的当下,人们很难想象那些如花校园中发生的恶性欺凌事件,但它们从未从这个世界淡去……

  少年的你 沉默的噩梦

  在电影《少年的你》中,有这样一句话:“我们都生活在阴沟里,但有人依然仰望星空”。校园霸凌这个隐蔽的显性现象,是无数孩子心中恐惧却又无法发声的秘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9年发布的题为《数字背后:结束学校暴力和欺凌》的报告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有32%的学生近一个月内,被学校的同龄人欺凌至少一次。

  在全球约1.5亿青少年中,遭遇校园欺凌的孩子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多。每三个孩子中就有一个在一个月之内,被欺负过。

  身体欺凌是许多地区最常见的欺凌行为,但在北美和欧洲,心理欺凌行为更为普遍。外貌是遭到欺凌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种族、国籍或肤色。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纷纷采取法制手段对校园欺凌进行干预。日本国会2013年通过了《校园欺凌预防对策推进法》,将校园欺凌问题法制化。美国有41个州同时制定处理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和政策,有12个州甚至把欺凌行为视为刑事犯罪,并可适用于青少年。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根据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语言欺凌是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按照校园欺凌的方式进行分类,语言欺凌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关系、身体以及网络欺凌行为,占23.3%。

  同时,报告显示,中部地区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从校园欺凌行为调查的样本数据看,中部地区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率最高,占46.23%。且校园欺凌行为呈现出以“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地理空间分布形态。

  山东师范大学校园欺凌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张文新教授率领团队调查了几万名遭受校园欺凌的中小学生,仅有少数孩子的遭遇被发现、被制止,但许多孩子的遭遇并没有被看见、被关注。国内外学者将此形容为“沉默的噩梦”。

  1998年,张文新教授曾带领团队开展了国内首个校园欺凌调研,在山东、河北两地抽取9200余名中小学生为调查对象,调研结果显示,有19%的学生卷入校园欺凌事件。

  时隔23年,团队再次进行调研,与当年数据相似,19.9%的学生会卷入校园欺凌事件,其中受欺凌者占16.2%,欺凌者占0.9%,既是欺凌者又是受欺凌者的占2.8%。

  且随着通讯设备的发展,除了传统的言语欺凌、身体欺凌外,校园欺凌事件的网络欺凌形式愈加明显。此次调研显示,2.4%的中小学生卷入网络欺凌。

  校园欺凌仍是关乎万千未成年人的未解难题...

  从“法制”到“法治”

  我国教育矫治工作,最早于1996年7月,广东省阳江市首创了法制副校长制度,从当地政法部门中选派干警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

  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制度。

  法治副校长这一特别需求从自发、成型到确立、完善,侧面说明了校园治理问题不容忽视。

  关键问题是:常规教学环境下,难以有专人专责这一重要职能。

  早期的法制副校长,仅仅是偶尔到学校来讲普法课的校外人士。对于真正在校园中起到作用,兼顾防范校园性侵、管控校园欺凌、遏制暴力犯罪,保护受害学生、矫治不良少年、协助学校开展普法宣传等多项职能,落实起来并不现实。

  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专门印发文件,将“法制副校长”更名为“法治副校长”。

  相较而言,“法制”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从立法到执法的一整个动态过程,强调法的落实效益。

  一项制度,从初始的模糊,到落到实处、起到疗效,需要不断打磨。

  法治副校长和法制副校长的区别,将显著表现在校园法制治理的具体疗效上,而不是有“法治副校长”这一制度本身上。这背后是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巨大进步。

  2月17日,教育部与相关各部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规定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并且明确:法治副校长可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训导。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成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衡、履职尽责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难以及时补充等问题。有很多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流于形式。

  据悉,公安部将在全国公安机关选派30余万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长。目前,已有1.3万余名法官担任1.5万余所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法治副校长的力量增加进来以后,会使我们中小学防治校园欺凌的防范体系更加坚实有力,能够织牢织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网络”。

  “校园欺凌的防治,是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百姓关切的问题。法治副校长的力量加入后,会使中小学防治校园欺凌的防范体系更加坚实有力。”

  弥补教师惩戒权的式微

  长期以来,中国教育有这样一个误区:对学生过度强调所谓的尊重、自由,过度讲天性、个性等,缺了基本规矩,多了娇纵。但是教育本身是需要规矩和管束的。对学生只讲尊重、鼓励、表扬,没有批评惩戒,无疑是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

  近些年来,学生的权利受到了社会多方的重视,教师对学生打不得、骂不得,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被投诉,丢掉了饭碗。更有甚者,教师不敢打学生、骂学生,反过来学生却敢打老师,在课堂上公开辱骂教师。

  这背后,是教师的惩戒权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社会的大环境下非常注重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利,但却对教师惩戒和惩罚的边界没有合理的认识。

  针对教师惩戒权的式微,2020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师具有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权的原则、范围、适用场景等进行了具体指向,同时也说明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中不得具有的行为。《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无疑是对教育的一次纠偏。

  但落实起来还是困难重重,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和稀泥式”的情况非常普遍,一旦孩子出现意外或者极端现象,学校与老师永远无法免责。如此环境下,想让老师勇敢地、正常地管教学生,甚至用合理的惩戒手段,都是很困难的。

  试问,如果教师不举起戒尺,如何能让孩子改掉一些不利于自身发展的坏毛病?

  一棵大树的成长必然要不断规训,将其扶正,使其避免朝向错误的方向发展,减少不必要错误所可能带来成长的毁灭性损耗。

  一个人才的培养,也必然伴着惩戒,但不是惩罚,使其能在青少年时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储备科学的知识结构基础,为今后的人生发展打好基石。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职责进行了拓展,法治副校长除了开展法治教育以外,还需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方面的职责。

  法治副校长专责法治,辅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这将弥补在实际过程中教师惩戒权利的式微。但这并不是政府支持法治副校长专门来治理问题学生,而是先教育预防、中合理惩戒,最后实现法治、合理、安全的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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