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永新(左三)在基层开展教育调研。资料图片  朱永新(右一)在基层开展教育调研。资料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教法》)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了。该法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教育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表现之一。《家教法》把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充分彰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家庭、学校、社会等...

  朱永新(左三)在基层开展教育调研。资料图片

  朱永新(右一)在基层开展教育调研。资料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教法》)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了。该法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教育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表现之一。《家教法》把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充分彰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家庭、学校、社会等协同育人的责任,对于中国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岁看大,七岁看老” 

  监护人是第一任老师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家庭出现之后在相当长时期是教育的“主场”,父母等在孩子教育方面一直扮演最重要角色,在相当长历史时期,只有少数孩子有机会到专门的教育机构中受教。

  与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更专业化,有系统的教育大纲、教科书、班级授课制、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具备天然的优势,所以教育权随着现代学校制度的兴起和确立,逐步从家庭向学校转移、让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孩子出生后到接受学校教育之前恰恰是身心发展最为关键的阶段。脑科学研究表明,0-7岁即学前阶段,是人的大脑发育最快、建立突触联系最密集的时期,其认知风格、个性特征、行为习惯等在此阶段初步建立并影响终生,正所谓“三岁看大,七岁看老”。

  鉴于此,《家教法》明确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此外,《家教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家教是生活教育人格教育

  追求潜移默化的育人效果

  对家庭教育的任务与原则,《家教法》进行了深入、充分论述,提出要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家教法》渗透科学精神,要求充分尊重家庭教育规律,将家庭教育定位为生活教育和人格教育,通过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家庭生活,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家教法》强调因地制宜,鼓励根据具体环境、条件与孩子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达到“不教之教”效果。

  此外,《家教法》还就家庭教育的任务与原则其他方面进行了规范。

  《家教法》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孩子的成长是有阶段性、规律性和个体差异性的。一些父母或者超越孩子的发展阶段揠苗助长,或者一直把孩子当作长不大的儿童哄着教养,或者习惯于用“邻居家的孩子”来攀比、要求自己的孩子,甚至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梦想强加给孩子,这些都是违反了孩子身心发展的规律和个体差异性的表现。

  《家教法》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同样渴望平等和尊重。父母不能够把自己凌驾于孩子之上,要学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家庭事务尽可能多和孩子协商,共同决策,共同遵守家庭规则。要学会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保障其合法权益。须知,被尊重的孩子才会尊重别人,才会有更健康的人格。

  《家教法》要求做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家庭教育是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岛链”,其成效自然离不开三方通力合作。《家教法》第十九条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以,家长要积极参与学校教育,了解其在校情况,通报其在家情况。有条件的父母,还可以为学校提供教育资源,做学校的志愿者。

  促进孩子身心健康

  培育大德、公德和私德

  家庭教育的内容是什么?家长应该把重点放在哪里?对此,《家教法》作出明确回答。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在塑造精神品德方面。《家教法》强调要教育未成年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同时,要培养他们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在促进身心健康方面。《家教法》要求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培养成才观念和劳动观念方面。《家教法》要求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这些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教育中的具体细化和落实,强调了大德、公德和私德的培育,身心健康与习惯养成,体现了家庭教育较之学校教育的特点。

  基于科学教育理念

  规定实践操作方法

  育人虽无定式,但有规律可循,《家教法》基于现代教育科学理念和规律,提出了具体的实践操作方法。

  亲自养育、共同参与。亲子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要义。《家教法》提醒监护人尤其是父母,他们是孩子成长的首要责任人,陪伴其度过短暂的童年是他们的重要使命。即使有隔代抚养,父母责任也不能由祖辈承担或者替代。同时,教育是父母共同责任,两者都不可缺位。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教育的责任主要由母亲承担,父亲教育往往缺位,不利于孩子成长。《家教法》明确提出,要发挥父母共同作用。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说,即使是分居和离异家庭,父母双方也要严格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相机而教、潜移默化。教育家陶行知说:“是好生活就是好教育,是坏生活就是坏教育;是认真的生活就是认真的教育,是马虎的生活就是马虎的教育……”在家庭中,到处是教育的资源和契机。父母亲应该抓住这些,用生活本身来教育和影响孩子。《家教法》第二十二条对健康合理的家庭生活提出了要求,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最好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的,尽可能不要用灌输方法,更不能诉诸家庭暴力。在家庭教育中,教育孩子的过程,其实也是孩子模仿父母行为的过程。孩子往往复制了父母的行为特征,因此父母要说得对,更要做得好,成为好榜样。

  严慈相济、尊重差异。爱是教育的底色和前提,但爱是有原则的、智慧的,否则溺爱会让孩子“消化不良”,严苛则让孩子不堪忍受。在家庭教育中,家长要理性把握,做到宽紧适度。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孩子。教育的目标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把本来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孩子变成相同的人、单向度的人,而是让每个孩子成为真正的自己。《家教法》要求家长尊重孩子的差异性,挖掘孩子的潜能,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性别特征和个性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平等交流、相互促进。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儿童,或者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对命令式、教训式、惩罚式等教育方式有天然抵触,而平等基础上的交流则往往能够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因此,《家教法》鼓励以平等交流作为家庭教育主要方式之一,不仅如此,还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比如第二十三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教育孩子的过程同时也是家长学习提高的过程。意大利教育家玛丽亚·蒙台梭利曾指出:儿童是成人之父。她强调,儿童身上保存着人类一些最珍贵的品质,比如好奇好问、纯洁天真、无忧无虑、活泼好动、不惧权威等,值得家长去发现和学习。

  实施效果初步呈现

  普及落实任重道远

  《家教法》实施1年多来,相关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社会对于家庭教育资源的需求和积极性也明显提高。为进一步促进对《家教法》的学习、普及和应用,开拓中国家庭教育新局面,笔者代表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提出如下建议。

  加大《家教法》的学习力度。《家教法》对于进一步夯实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家教法》不仅是一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本,而且是一部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读本,值得所有父母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加强《家教法》的普及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编写《家教法》的解读宣传材料,组织广大家长和相关人员参加《家教法》的普法培训,提高《家教法》的知晓度,引导广大父母依法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积极参与家校合作共育和服务社区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提升《家教法》的执行力度。2022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依照《家教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发出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负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纠正其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不当行为,要求改正教育方式。法律重在执行。我们相信,越来越多涉及《家教法》的判例将进一步凸显法律“利剑”的威力,将给更多的父母和有关责任主体以警示。

  夯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家教法》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教育机构等各方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构成了一个全社会协同育人、合作育人的完善网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如何发挥好这个优势,需要我们真正地学好、用好、推广好这部《家教法》,落实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机构的责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做好家庭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久久为功。

  (作者朱永新为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责编:郝孟佳、李依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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