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构建建筑工人住房保障体系(主题)

安徽省出台政策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副题)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保障工人合法权益,改善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生产生活环境……10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该厅已与安徽省发改委等12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简称“意见”),相关负责人就主要内容进行发布解读。

全省建筑产业工人达440万人

建筑业是安徽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行业建筑产业工人总数达440万人,占全省农民工总人数的21.6%,目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老龄化严重,全省50岁以上的工人人数占比达52.2%;工人持证率低,共有25万人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占比5.9%;文化程度低、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不到位等诸多现实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妥善解决建筑产业工人面临的系列问题,是实现全省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的关键环节。本次印发的《意见》突出政策激励、环境优化、责任落实、合力推进、管理创新,共提出了6个方面20条举措。

完善用工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意见》提出,完善建筑用工方式。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支持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建筑工人成立以1-2个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自有工人队伍,鼓励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建筑劳务公司。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健全技能提升激励机制,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模板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实现持证上岗。通过强化薪酬激励、畅通晋升渠道等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

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工人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完善薪酬支付保障机制。分级建立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对列入名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银行授信、融资贷款、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或分包企业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未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的建筑工人从事现场施工,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先参保,再开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构建建筑工人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坚决避免用人单位对“超龄”建筑工人“一刀切”。

构建建筑工人住房保障体系,让建筑产业工人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其购房、租房提供支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学入托等问题。

根据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之家、工会驿站、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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